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寬頻服務契約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甲方提供行動語音及行動數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第二條 本服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三條 本服務營業區域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行動上網、撥叫市內電話、國際電話、行動電話。
二、其他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終端設備,提供語音信箱、指定轉接、話中插接、多方通信、簡訊、漫遊等服務。
(一)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三)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四)多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以上相互通信。
(五)簡訊:乙方利用行動等終端設備,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漫遊:指甲方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三、 甲方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前二款以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乙方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準。
涵蓋資訊隨用戶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
為保障合理使用客戶之行動上網權益,甲方得針對乙方不合理使用行為,調整乙方使用行動上網優先順序、採取降速或暫停使用措施至當期帳單週期期滿。
甲方應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方式,揭露前項不合理使用行為及相應之管理措施;如有變更者,應通知乙方。
本語音服務當採用 CSFB
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甲方網站。
第五條 乙方得以甲方依「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提供之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撥接國際通信語音服務。
甲方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乙方擬由甲方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時,甲方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不得拒絕。
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將必要之乙方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乙方應依甲方收費標準繳交所選擇各項服務之費用。
乙方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前,甲方經乙方同意後應提供試用服務,適用之服務地區為本契約第三條所訂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168小時),每一證號以提供試用一次為限。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行動電話門號,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為限,並應據實填寫全名於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國人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無法依前兩款規定提供雙證件者,關於其身分證明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乙方辦理前項月租型門號申請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身分核對
。
除外國人申請短效期預付卡門號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辦理外
,乙方向甲方辦理門號申請時,如未曾向甲方申請門號或甲方已無保存乙方資料,甲方應建立申辦影像檔留存備查,第八條法定代理人與第九條代理人亦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甲方應於申請文件中揭露已綁定之終端設備相關識別資訊(如型號、序號或 IMEI等)。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檢附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第七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者,至多以五個門號為限,並應至甲方門市辦理。
外國人申辦門號以一門為原則,申請逾一門者應說明使用目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甲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乙方通知辦理複查使用者資料,乙方應配合甲方之通知辦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 乙方經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地址不實。
三、 預付卡門號申請數量逾第十條之限制,其超過部分。
四、 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前項甲方拒絕其申請租用本服務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算六日內向甲方申訴。甲方應於申訴後六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乙方。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於變更姓名、名稱、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商號負責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使用單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終止租用或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前二項規定事項應臨櫃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網站申請,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為之。
第十三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本服務,俟乙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
前項暫停本服務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本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暫停或恢復本服務時,得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
前項暫停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乙方辦理退租時,退租原使用門號保留予第三人使用,應辦理門號一退一租,乙方原使用門號之退租行為則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新客戶續用原使用門號則為新申裝用戶,應依本契約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定辦理,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應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但月租費及通信費如有調整時,另依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本服務門號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通信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本服務,其暫停本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本服務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乙方申請暫停本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二項繳付期間及費用雙方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乙方辦理申請租用本服務時,甲方得要求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應於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
甲方(移出經營者)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向攜碼乙方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該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實際金額及收費方式,請洽甲方或詳網站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服務終端設備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本契約約定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予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申訴者外,應依甲方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乙方逾前項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服務;經甲方催繳且逾前項期限九十日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服務。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服務。
第二十三條
甲方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開通國際數據漫遊服務,並提醒乙方於出國前關閉手機之同步功能。於乙方返國後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之服務功能,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甲方應將優惠措施向乙方說明,並設置可自動鎖定於所在地優惠網及排除開通非優惠網之機制。乙方開通非優惠網,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
前項未經乙方同意所產生之費用,由甲方自行吸收。
甲方應以簡訊或其他方式警示乙方國際數據漫遊服務費用。每次出國於達新臺幣五千元前,至少通知一次;於達新臺幣五千元時,再通知一次。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被盜拷、冒用,第三十三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乙方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甲方得以電話、網路或直營門市提供申請;經甲方核對身分資料後依「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提供之。
前項資料甲方得以電子或紙本方式提供;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以甲方網頁或直營門市揭露為之。
第二十五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應由甲方開立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第五章 預付卡使用規範
第二十六條 乙方於申請預付卡時,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辦理。
乙方申請門號若超過限辦數量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者,甲方應拒絕辦理。
啟用服務後,乙方所提供資料不齊全者,經甲方通知於一週內補具,乙方逾期未補具者,甲方應暫停通信,於乙方補齊資料後再予恢復通信,若乙方資料逾期未補齊、為偽造或冒名申請者,甲方得終止租用並不予退費。
第二十七條 預付卡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預付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乙方得保有原門號並由甲方免費予以更換。預付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換(補)卡費。乙方因不當使用預付卡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一般預付卡自開通及每次完成儲值設定日起三至六個月有效;短效期預付卡自開通日起一至三十日內有效,有效期限屆滿,該卡門號由甲方收回,服務契約即為終止。
三、但乙方若於期滿前就該卡再儲值,則尚未使用完畢之餘額可以累積使用。本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儲值金額已使用完畢時,乙方對該卡不再儲值者,該卡門號可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四、預付卡門號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未使用之餘額(不含已購買之數據額度及贈送金額),乙方得將餘額轉入其名下或第三人名下之任一門號;如乙方未持有甲方其他門號,得向甲方辦理餘額退費。但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後,甲方得每月酌收該未使用餘額之百分之三保管費,直至餘額扣抵完畢為止。
五、乙方購買預付卡數據計量儲值方案,於有效期限內未用完之數據傳輸量,甲方應依該購價減去以購價計算之已使用數據傳輸量後,將所剩餘額折抵通信費,甲方並得酌收所剩餘額百分之三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提供之儲值卡商品,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乙方要求退還已購買但尚未使用之儲值卡,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甲方得酌收返還金額百分之三手續費。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九條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之本服務,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扣減當期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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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或半年累計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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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時以上,未滿4小時 |
月租費減收5%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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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 |
月租費減收8%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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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月租費減收1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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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月租費減收2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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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
月租費減收3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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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
月租費減收4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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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時以上 |
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乙方租用之本服務,若因天災、地變或戰爭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達十二小時以上者,應依連續阻斷時間按日扣減當期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其扣減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除民眾抗爭、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一、冒名申裝本服務。
二、利用本服務進行轉接訊務等不當商業行為。
三、利用本服務進行異常大量通信行為。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將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一、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
二、利用本服務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者,並經有關機關通知。
三、擅自竄改發話顯示號碼,並經有關機關通知。
四、利用本服務於電商平臺刊登販售產品,涉違反相關法令並經有關機關通知。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前項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乙方於預付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提前退租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自乙方最後一門門號退租日起算三年內,暫停受理乙方再申辦預付卡:
一、單一預付卡門號累計儲值金額達五千元,但耗用儲值金額未達總儲值金額百分之十。
二、乙方(同一證號)一年內累計提前退租預付卡門號次數達五門(含)以上。
乙方將本服務轉供他人使用而有第一項或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第三十一條之一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門號
,因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事由遭甲方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者,甲方對其所申請之門號得予以全部停止使用或終止租用。
第三十二條
乙方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但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三條
乙方發現本服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預付卡已完成儲值後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並在其有效期間內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恢復通信後,保留其餘額,供乙方繼續使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其收取之費用比照月租型之恢復通信費計算。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或擅自將本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如有再違反者,甲方得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提供專人服務一個月,乙方經通知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繼續暫停提供專人服務至改善為止:
一、 乙方以侮辱、脅迫、恐嚇、騷擾、歧視、具有性暗示或其他不當言詞對待甲方服務人員。
二、
乙方撥打甲方服務專線並與服務人員通話,一天內累計達二十通(含)以上者或單通通話時間逾一小時且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三、 乙方行為有其他違反法律且侵害甲方服務人員權利之虞。
前項暫停提供專人服務期間,甲方仍應開放其他管道,提供乙方客戶服務。
第三十六條
乙方領取用戶識別卡後,該識別卡於一年內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故障非可歸責於乙方或領用後超過五年者,乙方得持原卡向甲方申請免費換卡。
第三十七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但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向甲方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三、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第三十九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四十二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甲方如暫停或終止本服務營業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四十三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服務專線:0809-000-852 或手機直撥 188 。
第四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如未合意時,以乙方申辦本服務之甲方當地營業處所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甲方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動上網試用服務說明』
台灣大哥大為使用戶於申辦專案前暸解平日活動範圍之網路品質,提供行動上網7日試用服務,三年內一證號可申請本服務一次,用戶可自由選擇是否於申辦專案前申請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案。
專案名稱:(4G門號案)399S(24)_月租398(0801)
| 合約內容 | |
|---|---|
| 綁約期間及資費方案 | 1.
本專案綁約期間以系統認定之專案合約起始日開始起算。綁約期間屆滿後,門號繼續有效,若不再使用須依服務契約規定辦理退租手續。 2. 本人同意申辦399S(24)_月租398專案並遵守資費限制規定:【綁約期間24個月;24個月內須選用4G手機上網399型(含)以上資費。】 3.本專案綁約期間限選用4G資費。 |
| 語音優惠內容及限制 | 1.
本人申辦本專案且選用399型(含)以上資費,於綁約期間內適用以下優惠(不得遞延使用,亦不得要求折給現金或轉換
成其他優惠,且限國內使用,國際漫遊費率另計)【綁約期滿優惠自動終止,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1)月租減免優惠:本專案綁約期間內,享每月減免月租費1元。 (2)網內通話免費優惠:享網內語音通話免費(不包含加值、影像電話)。當月撥打超過300個不同網內門號視為不當商業使用,優惠立即終止,後續撥打之所有網內語音通話,改依0.08元/秒計收,至下一帳單週期始可恢復優惠權益。期間內若變更為不符規定之語音資費即視為放棄優惠,將依所選用語音費率計費。 2.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月租減免優惠、贈送國內語音通話費和內含 /贈送網內/網外分鐘數、市話分鐘數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超過內含/贈送網內/網外分鐘數、市話分鐘數後依該資費之公告費率計算。】 3.【優惠期滿若未主動取消上網或變更資費,視為同意以所選資費續用,且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
| 行動上網優惠內容及限制 | 1.
本人申辦本專案且選用399型(含)以上資費,適用以下上網優惠(不得遞延使用,亦不得要求折給現金或轉換成其他優惠,限國內使用,國際漫遊費率另計): (1) 贈送上網內含傳輸量: ◆399S(24)_月租398:於24個月內,可享每月原資費內含300MB之國內上網傳輸量優惠外,另加贈國內上網傳輸量8,916MB,合計9GB,超額後將依資費規定降速至128Kbps以下;到期後優惠自動終止,恢復原資費內容。 (2)上網吃到飽不降速:前3個月內可享超過資費內含國內上網傳輸量,不另計費亦不降速之優惠,【第4個月起享本專案優惠資費內容,第25個月起,超額後將依原資費規定降速(399型資費降速至128Kbps以下)。】 2.【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和內含/贈送傳輸量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 3.【優惠期滿若未主動取消上網或變更資費,視為同意以所選資費續用,且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
| 特定優惠 |
本人申辦本專案,適用以下優惠: ◆帳單回饋優惠期間:自專案生效日起至2023/12/31(含)期間,享每期帳單減免優惠:270元。 1.以下資格適用優惠: (1)未曾透過台灣大哥大申辦Disney+服務,或Disney+服務終止/已取消/失效之用戶,限申辦單購月訂型Disney+標準方案(原價270元/月),可享優惠期間每期帳單減免270元之優惠,限折抵單購月訂型Disney+標準方案加值服務月租費270元(不適用單購月訂型Disney+高級方案?綁約型Disney+加值服務月租費、加掛型Disney+加值服務月租費)。 (2)2023/10/31前已透過台灣大哥大申辦Disney+服務且於申辦本專案時仍有效之既有用戶,續訂單購月訂型Disney+高級方案(原價320元/月),可享270元優惠價,並享優惠期間每期帳單減免270元之優惠,限折抵單購月訂型Disney+高級方案加值服務月租費 (不適用綁約型、加掛型Disney+加值服務月租費)。 2.若異動、取消專案或違反相關專案規定,則優惠立即終止。 3.優惠期屆滿後,優惠立即停止,不得遞延使用,不得要求更換、轉讓、折現或為轉換為其他優惠。 4.上述優惠需開啟單購月訂型Disney+加值服務始可於優惠期間享有。 5.開啟完成且上述優惠屆滿後Disney+加值服務繼續有效,若不再使用須向本公司辦理取消手續。 6.帳單回饋優惠自專案生效日即開始,若延遲申辦/啟用單購月訂型Disney+加值服務,優惠無法遞延,優惠期屆滿後,優惠停止。 |
| 加值優惠內容及限制 | 台灣大哥大免費贈送行動達鈴試用服務一個月(已開通行動達鈴或已申辦與行動達鈴互斥服務者不適用),試用期滿自動取消服務(期間可撥打188取消),欲額外下載答鈴需成為正式會員,月租30元,下載費用另計。 |
| 過戶及其它限制 |
1.於本專案綁約期間不得降頻。 2.若申辦「門號案轉手機/商品案者,自新專案申請日起(若為升頻用戶,待升頻成功後),原門號專案之綁約期間視為屆滿,且原專案優惠立即終止。用戶是否符合「門號案轉手機/商品案之申辦資格,依申辦手機/商品案當時本公司系統認定為準。 |
| 補貼款 | 本人若違約【包括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含退租、一退一租、銷號、降頻等)
】時,應支付本專案補貼款:【$3,000】。 【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 x(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辦告知事項 | 1.無線傳輸特性:行動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基於無線電波特性,將因客戶設備、使用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若使用地點無法支援所試用服務(如:5G或4G)之網路,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若因同時同地上網人數太多也可能造成網路壅塞暫時無法上網。如於室內使用,因受建物遮蔽及室內裝潢影響,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亦可能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訊號。 2.試用期間:『行動寬頻七日試用案』提供7日(168小時)免費試用行動上網服務,於申辦起算7日(168小時)內可享國內行動上網免費優惠;『行動寬頻七日試用案』免費提供試用門號SIM卡,免費體驗僅限國內行動上網與受話服務,且限單機使用,不可熱點分享(即上網傳輸量不得以個人熱點、無線基地台、網路共享或其他方式分享或共用予其他裝置),不提供其他服務或功能。於試用期間屆滿時,該試用門號即自動失效無法使用。如須使用上網服務請另行申辦門號/專案。3.特別注意:每一證號每三年僅限申辦一次行動寬頻七日試用專案。 |
| 上網用量資訊 | 本人已了解上網用量資訊可透過台灣大哥大之客服APP、官網及手機直撥85226免費語音等方式查詢,並已知悉客服APP下載及登錄方式。 |
| 注意事項 |
1.本人於租用門號期間,如有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不合常理之使用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大哥大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或逕行終止服務契約;另其他經台灣大哥大認定異常情形遭暫停通信者,本人如欲恢復門號正常使用,得親洽直營門市提供證件並繳納保證金。前項所稱不合常理之使用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 2.若原享有多門號及高用量用戶月租費折扣者,於本專案綁約期間內不適用該項優惠。 3.本人同意將本專案行動門號使用於可支援4G服務之終端設備,若未遵守致語音/上網等相關服務受影響或無法使用,除同意更換為可支援4G服務之終端設備外,並同意不得據此向台灣大哥大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 4.4G專案不提供月租型熱線服務。 5.使用地點若無法支援4G服務,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依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成適用之支援服務時,期間產生之用量仍以4G服務費率計算。 6.上網實際速率及品質受使用人數、網路環境、終端設備、下載/傳輸方式、服務類型和服務平台能力等因素影響,例如:以手機下載,恐因APP設計而影響傳輸速率等。 7.若本人為申請平板網卡用戶者,同意所提供之聯絡手機門號(下稱:聯絡門號)得供台灣大哥大視情況將本同意書行動電話之帳款/權益/優惠訊息通知至上述提供聯絡門號,如因此致有糾紛,願負全部法律責任。若本聯絡門號之申請人/使用人要求停止通知或有其他爭議,台灣大哥大有權逕行停止通知。如本人未填寫聯絡門號,同意系統將預設本同意書行動電話為聯絡門號。 8.本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已知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9.【若申請手機案者,本人業經門市人員告知手機須具備細胞廣播服務功能,始能接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本人已知悉所領取之專案手機是否具備支援細胞廣播服務功能。】 10.客戶若涉及以下行為時,本公司得逕行停止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1) 散播電腦病毒;2) 偽造、不法擷取、移除或修改網路封包標頭資訊;3)干擾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造成網路過度壅塞、妨害其他用戶接取網路、試圖攻擊或侵入本公司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4) 以任何方式誤導他人或隱瞞任何使用者名稱或資料傳送來源;5)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6)其他涉及不當或違法之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者。 11.【本人知悉且同意台灣大哥大將本簽署文件轉為數位化儲存,未來僅可調閱數位化文件並視同原本。】 12.本人同意將本專案行動門號使用於本專案搭配之手機,並知悉所領取之本專案手機具備支援台灣大哥大VoLTE服務及VoLTE撥打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若未將門號使用於前述手機,日後致語音等相關服務受影響或無法使用,本人將更換為可支援前述服務之手機,並同意不據此向台灣大哥大爭議。 |
| 申請人確認條款 | 申請人對上述各項條款內容均已詳閱、了解並完全同意,並確認已領取本文件影本。 |
2025/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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